转:2008年上海工商局企业年检公告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等法规,上海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于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各类企业、分支机构和经营单位进行2007年度工商年检。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应检企业应于2008年3月1日起凭营业执照向原领照机关或指定机构申领年检报告书,并须于2008年6月30日前按规定报送年检材料。
二、愿意选择网上年检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于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进行申报,具体办法见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网网上年检公告及须知。
三、凡逾期未申报年检的,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,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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